2017年12月15日我國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公告,該公告貫徹落實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70號),有助于進一步加強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相較于2015年環保部頒發的管理規定,今年新出臺的規定又有哪些不同之處呢?
進口原料方面。生活來源廢塑料屬于禁止進口固體廢物,也就是說廢PET飲料瓶(磚)不能再進口。而工業來源廢塑料,指在塑料生產及塑料制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熱塑性下腳料、邊角料和殘次品,則屬于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是準許進口的,但是需要申請進口許可證。
申請資質條件方面。與以往不同的是,若想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證,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成為必備條件,并且需要嚴格按證排放污染物。倘若企業在近一年內因依法依規應當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而受到行政處罰,那么該企業則失去申請進口許可證的資格,若存在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同樣不能申請。同時,新規中指出“不得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杜絕了某些企業僥幸投機的可能。
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方面。(1)申請日期由每年的11月15日改為12月1日受理申請。同時,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材料每次申請時都必須提交,不同往常的在3年內領取過相同種類固體廢棄物進口許可證的單位相關事宜未發生改變則可以免交證明材料。(2)在監管方面,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需對轄區內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開展日,F場監督檢查,要求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嚴控環境風險。
還有一小點需要注意,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不再存在延期這一選項。這意味著,倘若在規定期限內進口額度沒有使用完全,那么到期后,此許可證的唯一結局就是作廢。
綜合來看,新的管理規定所有的措施都指向了一個目的,督促企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保證企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做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有效推進我國生態文明社會的建設。對企業而言,需要加強對日常中環保設施的關注,隨時保證企業的各項環保達標,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的競爭實力,更加有利于行業的長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