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近日聯合發布了《放射性廢物分類》(以下簡稱《分類》),為國家放射性廢物管理戰略提供基礎,為放射性廢物的產生、處理、貯存、處置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提供依據,確保以安全和經濟的方式管理廢物。
《分類》將放射性廢物分為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等5類,其中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和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屬于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范疇。5類放射性廢物對應的處置方式分別為貯存衰變后解控、填埋處置、近地表處置、中等深度處置和深地質處置。
《分類》規定,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很短,長壽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在解控水平以下,極短壽命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一般小于100天,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即可達到解控水平,實施解控。
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接近或者略高于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長壽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應當非常有限,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離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設施處置,或者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規定,在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中處置。
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短壽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可以較高,長壽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長達幾百年時間的有效包容和隔離,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處置設施中處置。近地表處置設施深度一般為地表到地下30米。
中水平放射性廢物中含有相當數量的長壽命核素,特別是發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不能依靠監護措施確保廢物的處置安全,需要采取比近地表處置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離措施,處置深度通常為地下幾十到幾百米。
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所含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很高,使得衰變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熱,或者含有大量長壽命放射性核素,需要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離,需要采取散熱措施,應采取深地質處置方式處置。
《分類》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發布的原《放射性廢物的分類》同時廢止。